本律详细了解了上诉人(原审原告)的授权实用新型专利、原审被告的涉嫌侵权产品的相关公证书,后发现,原审中原告的代理律师采用的是等同侵权原则的诉讼策略,而本律通过仔细研究对比后认为:如果想翻案,必须另辟险径!经过近一周的详细特征比对、对方侵权产品的研究,结合调阅的原一审的双方庭审笔录,本律大胆地剑走偏锋,改打难度系数更高的特征完全相同的相同侵权的策略。
在二审中,从发明的初衷、区别技术特征的重新界定与逐一重新比对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比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实际改进等,在二审庭审中本律与被上诉人(原审被告)的代理律师进行了激烈的雄辩与质证。
最终,上海高院合议庭采纳了本律的观点,并结合案件原审取得的证据本身存在的不足,在征求了上诉人本人同意的前提下,由上诉人本人写了一份申请撤销一、二审的撤诉申请,于是这份上海高院的裁定书,一撤到底,不仅撤销了原一审的判决,且还一并撤销了二审上诉,同时法院还退返了已收取的原审原告一审、二审的一半的诉讼费。如此,则上诉人不仅体面全身而退,在本业内领域保全了颜面,更重要的是日后还可待重新搜集到更有利的新证据后,再次就所享有的涉案授权专利起诉被告,继续维权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