邱江霞律师亲办案例
一起罕见的涉外专利职务发明报酬纠纷管辖权异议胜诉!
来源:邱江霞律师
发布时间:2019-07-10
浏览量:282

本案被告1为一境外的A公司,原告某员工MA控股下的国内B公司(本案被告2)及派出机构C先后任职期间,完成数十项职务发明创造并获国外专利授权。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奖励却迟迟未果后找到本律维权。本案属一起十分罕见的涉外专利职务发明奖励纠纷案!本律接案后,感觉案件涉及的难度非常大!但当事人几近恳求的对我说:邱律师,我真的问了很多的律师,他们几乎根本听不懂我在讲什么,更不用说懂我在美国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涉外专利了!而您既懂专利,且精通涉外专利,还是资深专利代理人,同时更是专业的知产律师,若您不帮我,我真的不知该怎么办了!听着当事人无助的呐喊,我不禁陷入了沉思!是啊,当事人遇到了不公正的待遇,咱们是专业的律师,案件难度虽然很大,可是作为一名专业的知产律师,我有责任勇挑重任,替民申冤!于是最终我决定接受M的委托代理本案。

接受代理后,经过紧锣周密的诉前涉外专利的检索、分析及两被告身份、网站等相关证据的搜集与诉讼策略的应对分析等,18年的中秋,本律通过前期研究的诉讼策略,成功地尽早取得了一份于我方具决定性的关键书面证据!之后,本律将该证据及其他检索的涉案涉外专利及其它立案材料,一并面交上海知产法院申请立案庭。因当时本案关系错综复杂,立案庭的法官提出:本案需先走诉调并要求将这十几个专利分案处理!后当场经本律的耐心解释及专业交涉,立案庭的法官终于将材料收入,数日后在我方补充了相关的外文翻译本后,终于成功将本案立进法院,且正式由我国的上海知产法院管辖!

后期,经过本律的不断交涉,本案终于年前开了庭,当庭,被告2的代理律师提出了管辖权异议,庭后被告1的两名代理律师也提交了书面的管辖异议意见。但当庭,我也义正辞严地就以下核心点发表了我方的反驳意见:根据民诉法第21条之规定: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,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。就本案而言1、涉案专利本身是原告在国内由被告1所派出的机构就职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;2、且被告2为被告1控股,被告2对被告1公司应付而未付原告的奖励报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,同时有证据证明被告2已自认了原告在被告1所派出的中方办事处或机构中的工龄视同被告2单位的工龄;3、被告2为注册于我国上海某公司,加之结合我方所掌握的其他证据等,我认为:本案理应由我国的上海知产法院管辖!

最终,上海知产法院支持了我的观点,驳回了被告的管辖异议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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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邱江霞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1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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